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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起执行“一单一库”检测新规,室内空气检测不再纳入CMA许可清单

文章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表日期:2026年05月27日

2026年6月1日起执行“一单一库”检测新规,室内空气检测不再纳入CMA许可清单

 1. 时间节点: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公告》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2. 核心变化- GB/T 18883、GB 50325两大室内空气检测项目,移出CMA资质认定许可库;全国不再新批室内空气检测CMA扩项/新证;现有机构证书里包含室内空气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到期续证时该项目直接剔除、不予延续;6月1日后,所有新出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禁止加盖CMA标识,违规盖CMA属于不合规报告。

两类场景区分

 1)(GB/T 18883)6月起报告无CMA章,不再强制要求CMA资质,但机构仍要保证检测方法、仪器校准、人员操作符合国标,监管转向行业自律+市场抽查。

 2)新房/工装竣工验收(GB 50325工程备案)

 

很多人误区:以为不用CMA。

住建验收备案仍要求具备工程室内环境专项资质(各地住建发的室内环境检测备案资质),只是不再看市场监管的CMA章;报告效力由住建专项资质兜底,不是不用资质,只是监管部门换了归口,取消重复的CMA认证。

检测机构

6月1日前到期的室内空气CMA项目,到期不再延续;现有证书有效期内,出具室内空气报告必须删掉CMA标识;工程验收业务尽快办理住建系统的室内环境专项备案资质,保障验收报告合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2026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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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

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

法律法规依据

1

产品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

食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

农产品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

机动车排放、

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5

医疗器械检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6

化妆品检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7

司法鉴定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

8

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9

林业产品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业质检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10

林木种子、

草种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新增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11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新增、变更业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或续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

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为确保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制度有效实施,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简称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管理机制

能力项目库是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内的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技术规范的集合,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资质认定事项清单的调整和标准、技术规范变化实施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质检院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作为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日常维护。

市场监管总局组建能力项目库专家组,协助开展能力项目技术审核。专家组秘书处设在资质认定评审中心。

二、入库要求

能力项目库中的标准、技术规范应当对检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检验检测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四)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其他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动态调整

(一)调整建议

资质认定评审中心应当主动跟踪资质认定事项清单内的标准、技术规范制修订情况,按月提出能力项目库调整建议。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业评审组、检验检测机构对能力项目库有调整需求的,可通过能力项目库管理平台(https://cma.caqit.org.cn/)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调整建议。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由3家以上机构联合提出。

(二)专家评议

能力项目库专家组定期对资质认定各相关方提出的调整建议开展评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评议,根据需要可增加评议频次。评议后2个工作日内,资质认定评审中心综合各方调整建议和专家评议结果,形成调整意见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三)调整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是否采纳调整建议。必要时,可提请认监委委务会审议。采纳的,在能力项目库管理平台公布实施。未采纳的,应当反馈未采纳原因。

四、沙盒监管

为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针对技术前沿的新兴检验检测领域,尚无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研究将先进团体标准等纳入能力项目库范围,实施沙盒监管。沙盒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