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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16日

国家标准委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解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规定出台背景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了,这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上述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相关部署和举措。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16年3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2015年以来,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标准创新管理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2月25日,已有2194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发布了6547项团体标准信息。

 

据介绍,一方面,在地域分布上,团体标准覆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另一方面,在涉及领域上,团体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众多行业,其中热点领域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现阶段团体标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发挥。但是,在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在制定主体方面,一些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不够,引起社会质疑;在监督管理方面,对于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处理程序不够清晰。为妥善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急需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的要求,结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情况,总结有关部门的做法和团体标准试点经验,分析团体标准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工作,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等进行交流沟通,广泛征求了意见,联合民政部起草形成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1月正式印发。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与《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相比,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哪里?据介绍,主要内容解读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团体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体现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一样,均属于标准范畴,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规律。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本行业制定标准的专业优势,并避免标准交叉重复。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广泛参与标准制定,以确保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开放、公平、透明,充分反映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强调了对团体标准制定满足科学性的要求,制定团体标准要做深入调查分析,并开展实验、论证,保证团体标准是科学合理的。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为防止利用标准实施干扰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垄断、欺诈等不良行为,对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推动团体标准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响应国家创新发展战略要求,做到标准引领,积极填补空白。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中重要环节的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参照国内外标准制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明确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以保证充分听取社会意见。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明确技术审查要求,提出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应充分协调各方意见,保证制定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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