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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

文章来源:行业协会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09日

深圳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

技术指引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领深圳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保障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消费者(招标业主单位)权益,提升深圳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服务质量及服务品质,维护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消费者及净化治理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为团体技术指引标准,仅供深圳市范围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服务项目的消费者(招标业主单位)及净化治理工程施工服务的企业参考

第三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编辑,及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项目时投标技术要求。

第四条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引规范的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本规范条款如有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深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符之处,均依照后者执行。

第五条 深圳市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引规范,对消费者(招标业主)依据项目情况做招标文件编辑(或选择治理单位时)作如下指引,参与投标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治理面积超过30000㎡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年以上; 

    (二)执有市级行业协会版发的甲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15名以上并具有掌握项以上有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实用技术; 

    (四)独立承担至少三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类似施工案例3个或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50325-2010GB/T18883-2002国标技术要求;

  2.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2、治理面积超过5000㎡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年以上; 

    (二)执有市级行业协会版发的乙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10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四)独立承担至少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类似施工案例3个或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50325-2010GB/T18883-2002国标技术要求;

  3.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3、治理面积超过1000㎡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年以上; 

    (二)执有市级行业协会版发的丙级施工服务能力等级资质证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5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四)独立承担至少十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达五万平方米以上,类似施工案例3个或以上并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50325-2010GB/T18883-2002国标技术要求;

  4.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4、小面积家庭治理消费参照指引:即承接治理面积超过50㎡以上的项目,治理单位或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及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二)有参加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执有市级行业协会版发的(无等级)普通施工服务资质证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固定专业施工人员1名以上并具有室内环境治理施工实用技术培训; 

    (四)独立承担过三项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施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类似施工案例3个,治理后客检效果或经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达到GB50325-2010GB/T18883-2002国标技术要求;

  5.  能提供基本的售后服务

    第六条  各消费者(招标业主单位发布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服务工程信息时,主动向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提出专业咨询服务建议 

    第七条  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服务会员单位参与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服务工程投标时亦可参照本规范及自身企业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规范指引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理事)大会议通过后,报相关单位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所有

     

    感谢以下单位及个人对本规范指引参编的支持:

    深圳市鑫诠景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斌

    草源绿(深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刘宗勇

    深圳市六月荷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贺小平

    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彭晓艳

    深圳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黄永茂

    深圳洁美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何日豪

    深圳市白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文斌

    深圳市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彭吉元

    深圳市宝城防虫防害环保有限公司        曾衍雄

    深圳市阳光家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忠军

    深圳科里思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