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监测治理机构
第一条 严格标准、依法经营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监测治理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条 诚信为本、信誉第一
重视创建和维护机构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三条 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监测治理机构之间相互尊重,团结协作;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作、诚信,发挥整体优势;依法加强管理,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效益;共同增强对社会的监测治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维护秩序、公平竞争
做到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竞争,共同维护监测治理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使监测治理行业健康发展;不得采用低价、违规承诺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监测治理业务。
第五条 独立公正、抵制干扰、规范经营、质量保障
监测机构要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监测和监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确保监测治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治理机构要坚持对消费者负责、对行业技术与标准负责的态度,规范操作,对治理工程认真负责,对治理工程质量三包:包票据、包达标、包售后。
第六条 履行承诺、维护权益
自觉维护委托方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对委托方和消费者的正当承诺。
第七条 科学准确、严禁虚假
监测机构科学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不得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不真实的监测报告;不得隐瞒事实;治理机构严格施工,对施工项目负责,以专业的治理精神对待每一个消费者,使用合格产品,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制度公开、接受监督
做到制度公开:公开监测治理的依据;公开监测治理的工作流程;公开监测治理收费标准;公开监测治理项目承诺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测、治理人员
第九条 科学监测治理、公正公平
遵循科学求实原则开展监测、治理工作,监测治理行为要公正公平,监测数据要真实可靠,治理效果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程序规范、保质保量
严格按监测、治理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监测、治理,监测、治理资料齐全,监测、治理结论规范,保证每一个监测、治理工作过程的质量。
第十一条 遵章守纪、尽职尽责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持证上岗,礼貌待人,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热情服务、维护权益
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维护委托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委托方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坚持原则、刚直清正
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监测人员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敢于揭露、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人员不损坏消费者物品,不随意拿取消费者贵重财产。
第十四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第十五条 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热爱监测治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有条不紊,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
第十六条 廉洁自律、杜绝舞弊
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不参加可能影响监测治理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进行违规监测治理;不向委托人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2018年6月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宗旨是依法服务,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为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管理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也是本市同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合同。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拒绝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有二次污染”、等违禁物质;不超规定使用对环境有污染的原材料;不使用不合格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原材料产品。
第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经营合格的甲醛清除剂、除味剂和药物;绝不销售“不合格”的有毒等违禁物质;不销售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第九条 严格按《生产管理条例》关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设置条件的要求,做好软硬件配备,并加强对产品(商品)质量和药物含量的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商品不销售,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发现有使用、销售“有毒、有二次污染”等违禁物质的,应及时向本协会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和HACCP制度,加强产品(商品)质量把关,做好产品(商品)留样和质量跟踪;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出厂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二维码标签,应符合国家《商品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制度,兑现服务承诺,做到优质服务;认真对待和处理用户投诉,妥善处理业务纠纷。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的原则,依据产品(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质量、成本(实际成本)、费用(合理费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第十五条 抵制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药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接受并主动配合本协会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提倡讲求信誉,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道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提倡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九条 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员工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树立爱岗敬业的风范,把员工培养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企业。
第四章 本行规行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使本行规行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并将检查和评比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企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暴光或其他制裁,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行规行约中如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理事会2018年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协会理事会。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协会
2018年12月
为维护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自律行为,引导会员企业合规经营,营造文明、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向全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企业和企业家倡议:
一、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国家和行业的发展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二、推动制定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的各项标准,为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打造标准、铸就品牌、树立信誉、提升质量,“四位一体”让深圳室内环境品牌享誉全球。
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3C认证、环保认证等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产品。施工规范,遵守操作流程,严禁偷工减料。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施工员持证上岗。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觉服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满意,让政府和市民放心。
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爱岗敬业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信用意识,塑造和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业秘密。不断加强研发能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提升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加强工艺技术水平的改造和创新。
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共同遵守行业质量标准和价格体系,尊重同行,以诚相待,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2018年6月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2019] 003号
一、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是深圳市民政局领导下的社会组织,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二、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以规范、优化、促进室内环境净化产业的发展为服务宗旨。
三、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和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和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和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和公共管理,参和协调会员和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由企业会员单位组成。凡从事室内环境监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消杀“除四害”防白蚁企业,生产经营室内环境净化产品的企业,生产经营室内环境净化设备的企业,均可申请为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参与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各项活动。
五、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由企业单位申请,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进行审核,审定。
六、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组织管理办法,维护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的各项活动;
3、接受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
4、向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反映行业情况,配合行业协会收集会员企业信息;
5、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行业检测、施工资质管理费及施工人员培训费;
3、其他服务收入(展会、论坛、咨询交流、技术支持等)。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会议、资料印发、日常办公等。经费开支情况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
八、凡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会员年会和超期一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九、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泽华大厦611
申报《会员证书》企业需向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盖章复印件;
2、填好入会申请表、会员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
3、会员单位入会资料电子版(word)
十、联系方式:
网址:www.szenv.com
电话:181 2365 8917
181 6570 3785
邱秘书长:139 2465 2779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8号泽华大厦611室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保险服务须知
尊敬的各位会员单位: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为了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及商业竞争力,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广大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出订制型保险服务《深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项目》 。
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被保险人:行业协会服务项目对象
四、投保内容:
服务项目对象人员的人身伤害(由有害气体导致的发烧、过敏、白血病等)最高保额200万人民币。
服务项目对象财产损失,最高保额60万人民币。
五、投保条件:
企业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颁发的施工资质
项目服务合同
人保服务对接人员:
余经理: 13602675155
陈经理:13632622218
人保服务报案电话:0755-95518
邮箱:907731701@qq.com
八、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网址:www.szenv.com
联系电话(办公室): 181 6570 3785
熊燕: 185 6583 6337
189 9939 9695(微信)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8号泽华大厦611室
深圳市室内环境监测治理行业协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暨舆情应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发言工作,促进新闻发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民政局新闻发言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行业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工作的主要内容:针对室内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室内环境相关公共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社会关注环境热点问题,环境污染行业单位及人个的其他新闻报道内容。
第三条 新闻发言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主动对外发布新闻稿件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自觉维护行业协会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行业协会新闻发言工作委员会,理事长担任委员会组长,秘书长担任委员会副组长,秘书处其他成员为组员。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协会新闻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重大新闻宣传规划,新闻发布方案,与舆性应对预案及危机事件处理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环境类政策,做好行业内相关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做好行业内舆性监测,组织开展应急事件管理。
第七条 设立新闻发言的、新闻发言人助理。新闻发言人由理事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助理由秘书长负责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助理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第八条 建立新闻宣传联络员队伍,由行业协会内熟悉业务,文字基础好,表达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会员担任新闻宣传联络员。新闻联络员负责行业协会日常新闻收集与新闻宣传委员会的联络,参加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向新闻发言委员会通报行业内重要信息,提供新闻线索及新闻稿件。
第九条 加强对新闻发言委员会队伍的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国家、省、市政府对行业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新闻发言与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新闻传播理论与实践,新闻发言发布会模拟与演练,行业突发事件媒体应对与舆情管理。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十条 行业协会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新闻发布流程:
1、确定发布主题 ,每次发布会发言主题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新闻发布主题确定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理事长审批。
2、准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会召开前10人工作日准备发言词,散发材料和答问口径,答问口径一般不超过300字。
3、通知新闻媒体,新闻发言委员会在发布新闻前2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媒体,并征集媒体关注的问题,做好应答准备。
4、进行新闻发言发布,按照计划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和信息,回答记者提问等。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和发布会根据行业发展及行业协会理事长要求,如遇到突发情况,舆情热点,紧急事件等可紧急处理,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三条 评估发言效果,发布会结束合,新闻发言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发言报道和评论,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情况报告理事长。
第四章 媒体采访
第十四条 新闻采访实施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受新闻发言委员会负责受理,协调行业协会理事长和秘书处接受采访或提供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秘书处人员一般不能主动向媒体发表谈话或采访,如确有需要,应当得到新闻发言委员会领导同意。
第五章 舆情应对及新闻宣传答问口径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发现舆情及时向新闻发言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根据事态发展,做好沟通联络,收集事态信息,组织实施信息发布,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舆情应对工作。
第十八条 新闻舆情变化及新闻宣传工作确定答问口径库,形成答问口径。对媒体关注和炒作敏感问题、敏感话题、热点问题,及时准备答问口径,做好舆情舆论引导工作。
第六章 新闻发言工作考评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委员会对新闻宣传工作制度,方案预案,人员培训,新闻宣传质量、舆论引导效果,突发事件和舆情处理情况考评。
第二十条 对新闻发言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宣传效果好的会员和个人表彰奖励,对新闻宣传工作不重视、舆情应对不及时造成社会影响的会员和个人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06月06之日起实施。